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健全和规范网络与信息中心管理运行机制,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管理体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太原工业学院职能部门部务会议制度》等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网络与信息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好部务会议,是抓好工作落实、促进工作提速提质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构建和谐、廉政、勤政机关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部务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中心部务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凡属应由部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部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凡涉及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计划;
(二)制定和审定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和布置本部门重要业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部门经费使用和内部机构调整方案等;
(五)研究本部门队伍建设,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罚聘任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本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重要请示、建议和工作报告;
(七)内设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岗位要求和职责的确定;
(八)涉及中心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违纪违规问题、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工作;
(九)其他需要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学校党委、行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部务会议议题一般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事项的承办人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重大事项会前须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部务会议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综合部提前半天及以上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必要时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七条部务会议由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部务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部务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本部门处级领导和科级干部。根据会议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可以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吸收所有人员参加。
第九条参会人数不足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部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部务会议,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召集人正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条部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要组织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充分听取和尊重参会人员的意见。参会人员要积极负责地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对错误的意见,要勇于提出批评。
第十一条部务会议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要负责人做出最后决定。受委托副职主持的会议,一般由该副职最后作出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要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如情况紧急,主要负责人可采取灵活方式与分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分管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分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会议记录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部务会议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四条部务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原则上综合部负责人进行记录。研究的议题要记录完整,对不同意见要真实完整记录。会议记录表述要全面、完成、清晰、准确,会议记录的项目须包含下列内容: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详细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会议记录需编号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须呈送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六章实施执行
第十五条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部务会议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均须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综合部协助分管责任人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责任人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报告,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部务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规定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或决定还应向分管领导和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会议讨论时,每位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发言,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职宣布会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影响会议决策。
第二十条凡属应由部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对部务会议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本人意见,或向分管校领导反映。但在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未作出改变前,须无条件执行部务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章监督与考核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或未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七条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网络与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