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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太原工业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
发布时间:2013-08-10

 

太原工业学院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信息服务平台,校园网主要服务对象是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为规范对校园网的使用,减少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校园网用户指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校园网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本守则中的各项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自觉遵守、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条有义务向网络中心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违规使用校园网的行为。

第三条太原工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隶属于中国教育科研网。通过校园网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应当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不得用于营利目的,不得包含违法内容,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严禁利用校园网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网络中心是校园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被批准执行的各项计划;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全校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培训和咨询;从事网络技术与应用研究、跟踪引进先进网络技术,进行网络系统开发工作。学校有关单位和用户应积极协助网络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校园网络实行两级管理,学校网络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二级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和校园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工作,设立一名校园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并接受学校网络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工作。

第三章入网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连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必须办理入网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或校园网的子网。

第七条 申请入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宣传部、网络中心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

第八条 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网络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入网。

第九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太原工业学院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十条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得转借或转让。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用户可以向网络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用户在交还IP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毕业等)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个人用户,应及时到网络中心办理校园网用户注销手续。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网络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

第十四条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按时缴纳网络运行的有关费用。发生欠费且逾期不交者,网络中心将停止其使用校园网。

第十六条 经学校授权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在校园网上面向全校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各二级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网上发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不准在校园网上设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十八条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网络中心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

网络中心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通知用户。

第五章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赢利性原则。校园网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网络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干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的子网,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由网络中心审批。未办理设计方案报批手续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子网建设与维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六章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据条例给予罚款,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其行为尚未对国家、社会或学校造成大的影响的学校网络中心将对其提出警告、严重警告或校内通报批评: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对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且其行为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的罚款: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5)向社会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3.对有下列破坏或盗用计算机网络中信息资源、以他人或集体名义从事网络活动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且其行为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的罚款:

1)未经学校网络中心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的;

2)未经学校网络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技术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4)通过各种手段盗用他人用户帐号或地址的;

5)通过校园网络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的;

6)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7)冒用学校网络中心或学校及其他集体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8)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9)对收到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删除、报告学校网络中心和公安处,而继续散发的;

4.不按规定擅自接纳校园网络用户,且其行为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所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的罚款;

5.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七章奖励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主动向学校网络中心举报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情况者,将给予非法发生费用3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向学校网络中心举报影响、干扰、破坏校园网络正常运行不良行为,且证据确凿或当场正身者,所举报破坏行为尚未对校园网络直接产生的影响的给予500元的奖励;所举报行为已经对校园网络产生危害,按所造成经济损失的30%给予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